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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县洪民石化有限公司与李武兴、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范县洪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牛口村。法定代表人:姜洪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武兴。被告:李勇。原告范县洪民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兴、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洪民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武兴、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37元,由原告范县洪民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刘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