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袁清君诉李洪宇、李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君,李洪宇,李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93-1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52年3月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李洪宇,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李振福,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宇、李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清君要求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逊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