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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已自行和好,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