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肖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已自行和好,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红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