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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随于2014年12月1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知是盗版光碟,为非法获利仍擅自购买后进行贩卖。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用于贩卖的光碟共1570张。案发后,经揭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现场扣押的1570张光碟均属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文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知是盗版光碟,为非法获利仍擅自购买后进行贩卖。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用于贩卖的光碟共1570张,案发后,经揭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现场扣押的1570张光碟均属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指认笔录。经辨认、指认,被告人黄某某确认了贩卖盗版光碟的地点以及涉案的盗版光碟1570张。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黄某某涉案的盗版光碟1570张。3、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及于2012年6月3日因出售淫秽音像制品被公安机关处罚500元等情况。4、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反映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盗版光碟的现场分别位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月浦村路旁、云七村路旁、棋盘村路旁。5、揭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扣押涉案的1570张音像制品属于非法出版物。6、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证实2014年6月12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云路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云路棋盘村抓获嫌疑人黄某某,现场扣押DVD、CD光碟1570张。经审讯,黄某某如实交代其自2012年5月底开始至今非法贩卖DVD、CD光碟,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7、公安机关证实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未能查到被告人黄某某贩卖盗版光碟的来源以及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盗版光碟的人员。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供述2012年5月底的1天以及2012年下半年,我向1名揭阳籍的男子购买了两三次光碟,一共有1000张左右,价格1000元左右,我于2012年5月底开始贩卖光碟。光碟的种类有潮剧、潮曲、小品、歌曲、动画片、连续剧和电影。2013年一整年我都在打工,2014年春节又开始摆摊做百货生意并贩卖光碟,2014年5月的1天,我向1名外省男子购买了200多张光碟,共300元左右。同时供认自2012年5月底,我在没有办理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断断续续在云路镇棋盘村、云七村、月浦村等地方摆地摊贩卖光碟,我不知道自己所贩卖的光碟是否是正版光碟,但卖给我光碟的男子都称是正版,可以出售的。2014年6月12日下午,我在云路镇棋盘村贩卖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被扣押的盗版光碟经清点共1570张。从2014年正月开始,我共卖了200多张盗版光碟,获利300元左右。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1570张,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零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发行盗版光碟1570张,即在500张以上,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江建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