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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温执委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大连环达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小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环达船舶贸易有限公司,陈小海,陈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温执委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环达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尊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小海。第三人陈少珍:,系被执行人陈小海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环达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陈小海与其妻陈少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追加陈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陈小海与其妻陈少珍于1987年2月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辽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自此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发生在被执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陈小海与其妻陈少珍的共同债务,上述追加申请有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少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临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