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冲与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林冲,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冲诉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冲撤回对被告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林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