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12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庆,无职业。2013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庆在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硚口巷一麻将室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净重0.19克)贩卖给吴某,交易完成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一包,散放红色圆形片剂四颗,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三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散放红色圆形片剂、塑料管包装白色晶体颗粒物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共重1.63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刑事技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户籍材料、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庆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黄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