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厉杨威,金晓萍,方文建,陈新芳,陈超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芳。被告:浙江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杨威。被告:厉杨威。被告:金晓萍。被告:方文建。被告:陈新芳。被告:陈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东阳市千奇百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日月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厉杨威、金晓萍、方文建、陈新芳、陈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楼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