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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支亦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亦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泽仁,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支亦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支沪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