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寻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贺仕芳申请执行杭超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仕芳,杭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贺仕芳,女,住四川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杭超龙,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贺仕芳申请执行杭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