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终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赵作明、陈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作明,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陈德平,赵莲花,赵言芝,崔超,崔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作明。委托代理人庞成杰,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德平。原审被告赵莲花。原审被告赵言芝。原审被告崔超。原审被告崔强。上诉人赵作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原审被告陈德平、赵莲花、赵言芝、崔超、崔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作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作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作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赵作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