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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54号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裘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英。委托代理人黄国华,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裘力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号的部分房屋,面积为1300平方米,租期为6年,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年租金为人民币800,000元(以下币种同),房租自2011年11月1日起每三年固定递增3%,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即每年的1月和7月,每月15日前,如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则需按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如在租赁期间逾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达到1个月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除原告同意被告续租外,被告应在合同租赁期满后30日内返还租赁房屋,逾期返还的,每逾期1日,被告应按当年租金的平均日租金的双倍数额向原告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租赁房屋租金自2010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租金:2010年为720,000元;2011年1-6月为360,000元;2011年7-12月为363,600元;2012年为741,600元;2013年为741,600元;2014年1-8月为494,400元。《房产租赁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亦于2008年9月1日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确认了租赁房屋的交付。租赁房屋交付后,被告正常支付租金至2013年12月31日,但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一直欠付租金计494,400元,且在《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到期后,长期占用租赁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号的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欠缴的2014年1-8月房屋租金494,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248,217.5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31,542.72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一份,拟证明原告为租赁房屋的产权方的事实;2、《房产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份,拟证明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原告于2008年9月1日向被告实际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支付2014年1-8月租金494,4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则被告需按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除原告同意被告续租外,被告应在合同租赁期满后30日内返还该房屋,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当年租金的平均日租金的双倍数额向原告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的事实;3、《补充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租赁房屋2014年1-8月租金为494,400元的事实;4、《律师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分别于2014年3月7日和2014年7月16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要租赁房屋2014年1-8月租金,并要求其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立即搬出租赁房屋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经历过股权变动,目前实际使用为上海通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丽公司),应由通丽公司负担上述费用。被告就自己的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内部股权确认书》一份,拟证明通丽公司为黄建华一人所有,被告为其余六人所有的事实。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被告已认可原告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以及上述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号房屋用于商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租金标准:2010年为800,000元,2011年为803,900元,2012年为824,000元,2013年为824,000元,2014年1-8月为549,300元。合同第三条第2点:“支付方式,先付后用。租金每年分二次支付,即每年的1月和7月,每月15日前。乙方(即被告)须在付款期当月15天内,向甲方(即原告)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甲方提供税务统一发票,乙方凭有效发票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依次顺延)。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滞纳金。”合同第四条房产交付使用及返还:“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乙方撤离所属的财物后,该房屋水、电能正常供给。返还时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后30日内返还该房屋,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租金的平均日租金的双倍数额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甲方有权处置乙方遗留在承租屋内的物品并使用该租赁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装潢等)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后被告依约入住使用并支付租金。2009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因被告经营困难,双方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租金予以适当减少,具体调整为2010年720,000元,2011年723,600元,2012年741,600元,2013年741,600元,2014年1-8月494,400元。后被告依约支付租金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于2014年3月及7月两次发函催讨2014年1月至8月的租金未果,致涉讼。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达成续租合意,故双方合同到期后已自然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和逾期搬离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被告辩称,经过股权转让,系争房屋已由通丽公司实际使用,故上述费用应由通丽公司支付。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并不影响被告的承租人地位,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应由通丽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依据,故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就上述费用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尚未支付的2014年1月至8月租金494,4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及逾期搬离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经计算逾期搬离的占有使用费为4,069.14元/天。现原告自愿将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起算点调整为2014年9月1日,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XXX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于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二、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8月租金494,400元;三、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以4,069.14元/天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四、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烟草集团奉贤烟草糖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94,400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二为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41元,减半收取计5,770.5元,由被告上海奉艺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