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复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魏良磊,孔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复字第000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人民路东首。负责人刘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欣。委托代理人刘铭泽。申请执行人魏良磊。委托代理人张其祥。被执行人孔庆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沭阳工行)因与魏良磊、孔庆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执异字第00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沭阳工行以执行法院尚未扣划款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沭阳工行撤回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沭阳工行撤回异议申请;二、准许沭阳工行撤回复议申请;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执异字第0055号执行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