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与徐某某、徐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徐某某,徐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牛某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原告牛某甲,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金山,男,1962年3月2日生。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7月28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徐某甲,女,1994年4月22日生。原告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5月16日在大众饭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牛某某将一部手机(价值500元)交给了被告徐某甲,然后牛某甲与牛某某之伯母王某某将3万元人民币(彩礼钱)交给媒人宋某某,再有宋某某交给被告徐某某。2011年9月份,徐某某夫妇又向原告索要人民币6万元,原告无力付出,于是被告徐某某夫妇便反悔这门亲事,拒不同意牛某某与徐某甲结婚并拒不返还彩礼3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万元。被告徐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在民间就是婚姻如女方不同意,彩礼款全退还,如果男方不同意婚事,女方不退彩礼款;再者由于男方不同意婚事,造成徐某甲精神方面出现问题,给徐某甲看病将该3万元花掉。被告徐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牛某某系牛某甲、张某某之子。被告徐某甲系被告徐某某之女。原告牛某某经媒人宋某某介绍与被告徐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5月16日在大众饭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牛某某将一部手机(价值500元)交给了被告徐某甲。牛某甲与牛某某之伯母王某某将3万元人民币交由媒人宋某某,宋某某遂将3万元交给了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告要求返还其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三原告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成勇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陪 审 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