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吴国光与被告柴树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光,柴树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吴国光,干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柴树东,干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吴国光与被告柴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晓月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光诉称,2014年1月30日,被告柴树东向邢福银借款50000.00元,原告吴国光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邢福银将柴树东、吴国光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但是被告柴树东仍未在调解书约定的给付期限内偿还借款,邢福银向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吴国光将此借款向邢福银进行清偿,同时给付相关利息3600元,并给付相关的执行费650元、诉讼费1050元,以上合计553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邢福银担保的债务本金50000.00元、利息3600元、执行费650元及诉讼费1050元,以上合计5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吴国光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2014)滦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存在调解事实;2、诉讼费、执行费缴费发票一张,证明要点为原告缴纳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3、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物交接单一张,证明原告代被告给付53600元。被告柴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柴树东向案外人邢福银借款50000.00元,原告吴国光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案外人邢福银将被告柴树东、原告吴国光诉至滦平县人民法院,后经滦平县人民法院调解,案外人邢福银与被告柴树东、原告吴国光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柴树东偿还原告邢福银借款50000.00元,此款由被告柴树东于2014年6月25日前付清,由被告吴国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滦平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4)滦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柴树东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给付期限内偿还借款,案外人邢福银向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吴国光偿还了案外人邢福银的借款500000.00元并给付利息3600.00元,缴纳执行费650.00元、诉讼费525.00元,以上合计54775.00元。前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吴国光提交的(2014)滦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物交接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清偿了借款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6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缴纳执行费650.00元、诉讼费1050.00元,但原告提交的缴款书记载的数额为执行费650.00元,诉讼费525.00元,该执行费、诉讼费均为原告为被告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有证据支持的执行费650.00元、诉讼费525.00元,依法予以支持;以上款项合计54775.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柴树东给付原告吴国光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4775.00元。此款由被告柴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国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590.00元,由被告柴树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