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建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建斌,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被执行人陈建斌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28号民事判决确定应承担的义务,即被告陈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994.24元,遂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令其于2015年1月5日前支付案款人民币4994.24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除冻结陈建斌在二银行帐户余额642元外,经查其暂无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为凭。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建斌案款人民币4994.2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震代理审判员 朱雄文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