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淮北澳华学校与杜集区职业教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澳华学校,杜集区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澳华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年介磊,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集区职业教育中心。上诉人淮北澳华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杜集区职业教育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澳华学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淮北澳华学校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澳华学校撤回上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海鸥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