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孙荣聪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聪,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东行初字第7号原告孙荣聪,男。委托代理人张家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对面劳动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杰,局长。第三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海王星科技大厦B区4-1号。法定代表人张迅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聪诉被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已撤销了其作出的攀人社认字(2014)F127号《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荣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荣聪负担。审判长 潘 钧审判员 阳家红审判员 詹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