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何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何万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万生,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何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