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小盈与孙毅、黄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盈,孙毅,黄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盈。被执行人孙毅。被执行人黄旭。杨小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孙毅、黄旭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孙毅、黄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毅、黄旭在有关单位存款人民币395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水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