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熊明洪与方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明洪;方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44号原告熊明洪,男,生于1975年6月7日,汉族系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团结村8组,现住。被告方发文,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熊明洪与被告方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熊明洪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熊明洪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