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冯友火、王冬梅诉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简伟强不服房屋抵押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友火,王冬梅,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简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冯友火,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南陵县。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南陵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厚仁,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48520915-1。法定代表人:张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洪辉,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熊小平,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简伟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上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古鸣,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友火、王东梅与被告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简伟强不服房屋抵押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友火、王冬梅与被告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简伟强经协商已解决行政争议,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陵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简伟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友火、王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冯友火、王冬梅负担。审 判 长 詹陵生人民陪审员 万冠军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