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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张会琼与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会琼

案由

行政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初字第01号原告张会琼,女,1965年5月28日生,白族,居民,住蒙自市。被告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蒙自市市级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局局长。原告张会琼不服被告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蒙人社监不受字(2014)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会琼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琼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会琼承担。审判长 骆  继  荣审判员 刘    玫审判员 杨  俊  莲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