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淳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超凡、吴启旺与吴启旺、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凡,吴启旺,邵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2号原告:宋超凡。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启旺。被告:邵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凡诉被告吴启旺、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超凡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启旺、邵瑞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4098元,由原告宋超凡负担。审判��黄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