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超凡、吴启旺与吴启旺、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凡,吴启旺,邵瑞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2号原告:宋超凡。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启旺。被告:邵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超凡诉被告吴启旺、邵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超凡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启旺、邵瑞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4098元,由原告宋超凡负担。审判��黄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