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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6号原告江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B座3门102室B座2门101-104室。负责人章诤,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员工。原告江山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