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执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史文利与马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利,马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58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利,居民。被执行人马永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利与被执行人马永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史文利依据(2014)临兰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马永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