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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焦作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号申请人焦作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字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马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春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在山西省临县庞庞塔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焦作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焦作丁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4)并仲裁字第22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