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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穆永志与色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永志,色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穆永志,男,2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色王,男,2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穆永志与被告色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伟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