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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梁伟成、周萌伦、周广权、梁有文、林志荣、利赛金、吴伟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昊,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逸翔,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权,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范真子,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平,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利某某,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4)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昊、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逸翔、被告人周某权及其辩护人范真子和赵平、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孝义、被告人利某某及其辩护人冯炜春、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某号的房产,后邻居经过商议在重建过程中互换部分用地。2011年中的一天,林某某雇请的工人在上址准备打桩建房时,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镇北片理事长周某权、副理事长梁某某、理事林某某、利某某等人前去实地查看,认为林某某准备重建的房屋占用了某镇北居民集体用地,且林某某不是陈村镇某人,故一致不同意林某某在上址调整用地建房。林某某为此事找到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梁某某,然后梁某某和林某某约定由林某某出4万元,梁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等人就会帮其审批同意房屋调整用地,同时告知时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兼支部委员的周某某以及时任佛山市顺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北居民小组长的吴某某要二人在林某某调整房屋用地时帮忙给予方便,周某某和吴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底的一天,林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顺联机械城餐馆内约请梁某某、梁某某吃饭,林某某将4万元好处费给梁某某,事后梁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周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7500元,吴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7500元,梁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周某权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林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实际到手4500元,另外500元大家约定日后吃饭费用),利某某从中分得人民币5000元(实际到手4500元,另外500元大家约定日后吃饭费用),从而使得林某某在上址的房屋得以顺利建成。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梁某棋、赵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顺德区陈村镇某社区居委会证明;某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居委会分工批复;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某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某社区“两委”成员分工;市政环境管理、居民建房等规定;顺德区陈村镇某股份合作社经济章程;调整用地图纸;陈村镇建设工程开线记录;地界确认申请;某房地产权证;申请书;七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扣押笔录及清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2.被告人梁某某受贿款已全部退还,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某某是初犯;4.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已退赃,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权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周某权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权是初犯且已退赃;3.被告人周某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权从轻处罚并适有缓刑。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林某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利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利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梁某某退赃人民币5000元,周某某退赃人民币7500元,吴某某退赃人民币7500元,梁某某退赃人民币5000元,周某权退赃人民币5000元,林某某退赃人民币4500元,利某某退赃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扣押笔录及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权、梁某某、林某某、利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七被告人已退回赃款,本院对七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周某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梁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利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的退赃款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