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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治茗、普美玉、谢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治茗,普美玉,谢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山县双江镇昆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普永财,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龙治茗,男,1952年生,住峨山县双江镇。被执行人普美玉,女,1954年生,住峨山县化念镇。被执行人谢家平,男,1961年生,住峨山县双江镇。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龙治茗、普美玉、谢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治茗、普美玉、谢家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7330.4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治茗、普美玉无固定经济来源,对本案标的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谢家平作为担保人已履行15000元,对本案标的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龙治茗、普美玉、谢家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也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4)峨法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