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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原告代广勇、赵月龙、余向恒、赵黎、邓念军、杨靖、秦明春、黄子元、宋军诉被告沙洋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龙,余向恒,赵黎,邓念军,杨靖,秦明春,黄子元,宋军,沙洋县人民政府,代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代广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赵月龙,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余向恒,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赵黎,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邓念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杨靖,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秦明春,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黄子元,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宋军,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原告赵月龙、余向恒、赵黎、邓念军、杨靖、秦明春、黄子元、宋军的诉讼代表人代广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沙洋镇汉津大道**号。身份号码4208031975********。被告沙洋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谢继先,男,县长。原告代广勇、赵月龙、余向恒、赵黎、邓念军、杨靖、秦明春、黄子元、宋军诉被告沙洋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缪 锟审 判 员  鲁琼丽代理审判员  朱瑞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