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南会会盗掘古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南会会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0号罪犯南会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南会会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07月06日至2022年07月0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系主犯、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南会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余0.5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南会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07月06日至2021年10月0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