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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阮祥云与赖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云,赖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阮祥云,曾用名阮乃云,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寿旺,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祥云与被告赖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祥云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祥云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