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臣德诉被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唐臣德,男。被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法定代表人韩宝相。原告唐臣德诉被告营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没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8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