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建珍与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珍,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44-1号原告刘建珍,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钊,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武阳岭村五组广场小区D区。法定代表人王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珍诉被告王钊、郧县毅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王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