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马某某,现住洮南市。被告付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