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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平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赖某平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赖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底的一天,在一不知姓名的人没有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及相关购车发票等证明的情况下,被告人赖某平仍然以人民币11000向其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及车架号被打磨掉的三厢本田飞度轿车(该车系2008年1月14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被盗的车辆,折值人民币33000元)。赖某平购买该车辆后,挂了一个牌号为粤MEV8**的套牌,并由自己使用。破案后,上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赃车;书证有扣押、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广州本田汽车梅州特约销售服务店书证;证人陈某根的证言;被告人赖某平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车而购买、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平归案以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破案后,已追回被告人赖某平涉案的赃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某平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赖某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赖某平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