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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于书峰、许洪国与许洪国、王子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书峰,许洪国,王子敏,许钦杰,许丙先,许志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于书峰。被告许洪国。被告王子敏,系许洪国之妻。被告许钦杰。被告许丙先。被告许志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书峰诉被告许洪国、王子敏、许钦杰、许丙先、许志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元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