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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民初字第2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中义与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中义,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2369-2号原告:冯中义。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由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冯中义与被告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中义起诉称:2011年7月29日,原、被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浙江百基管件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成了施工,总计工程款418868元。被告已付给原告工程款32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988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冯中义将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但名为“台州市潮流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中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颂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人民陪审员  张小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