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梁某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现住中山市。被告:刘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凤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于1992年7月24日登记结婚,1993年原告生育一女儿刘某某。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导致家庭生活贫苦。女儿出生后,原告一直忙于辛苦工作与抚养小孩的繁重���务,任劳任怨。而被告对家庭和女儿毫不关心,耽于享乐,经常与人赌博、酗酒至彻夜不归,且在与原告争吵时常殴打原告。被告这几年长期不回家居住,并在外欠下大量赌债导致追债人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原告忍无可忍,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梁某某为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2.户口薄。被告刘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24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在中山市石岐岐江区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93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儿刘某某。原告称,女儿出生后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导致家庭生活贫苦,且被告对家���和女儿毫不关心,酗酒至彻夜不归,在与原告争吵时常殴打原告至伤。被告几年来长期不回家居住,并在外欠下大量赌债,导致追债人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结合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刘某某,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双方应该加倍珍惜。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应互相包容,给予对方一些时间改善。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能多关注对方的长处、彼此信任、多加沟通,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矛盾可以得到缓解,夫妻关系能够逐渐得到改善。原告对其诉称离婚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于法无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原告请求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