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安继汉与被告赵红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继汉,赵红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安继汉,男,汉族,1943年6月17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该区。被告赵红卫,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继汉诉被告赵红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继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安继汉承担58.50元。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斌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