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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安继汉与被告赵红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继汉,赵红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安继汉,男,汉族,1943年6月17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该区。被告赵红卫,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继汉诉被告赵红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继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安继汉承担58.50元。审 判 长  刘森虎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斌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