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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龚吉林与杜千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吉林,杜千秋,杜生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623号原告:龚吉林,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魏剑钊,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千秋,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杜生全,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立明,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熊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小云,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俊林,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吉林诉被告杜千秋、杜生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吉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吉林承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