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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11

案件名称

方德彪与李于东、窦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德彪;李于东;窦有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方德彪,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李于东,男,布依族,1974年12月10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告窦有存,女,布依族,1975年6月11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方德彪诉被告李于东、窦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德彪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瑞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