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龙均文与XX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均文,XX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均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伟。上诉人龙均文因与被上诉人XX伟健康权一案,不服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均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均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龙均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龙均文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