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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严开德与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开德,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7-1号原告:严开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元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严开德诉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开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万股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开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繁昌县皖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50万股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