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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侯红彦诉张星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五民初字第21号原告侯某某,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会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