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继有诉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继有,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695号原告肖继有,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糖场子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51********。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原告肖继有诉被告辽宁中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安排开庭,原告确认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肖继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