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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史迎伟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迎伟,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史迎伟,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陈杨街道办事处安谷村***号。身份证号6104021982********。被执行人孙伟,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玉泉西路华泰世纪华苑12-1-20。身份证号6104021981********。史迎伟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迎伟归还借款人民币21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9日日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从2014年6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史迎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8800元,由被告陈孙伟承担。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孙伟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孙伟未履行义务。本金216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20日止为3024元;违约金从2014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元月20日止为317520元;从2015年元月12日至2015年元月20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402元。本案的执行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伟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477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