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民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051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某,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史红俊审 判 员  李晋安人民陪审员  崔秋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