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昌春申请执行丁香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春,丁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737-2号申请人胡昌春。被申请人丁香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丁香富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