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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昌春申请执行丁香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春,丁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737-2号申请人胡昌春。被申请人丁香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丁香富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川